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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拍賣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規則之制定
    本規則的制定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同時參照了國際通行慣例。


    第二條:規則名詞之定義 
    本規則各條款中,下列詞語的定義為: 
    (一)“本公司”系指榮寶齋(上海)拍賣有限公司; 
    (二)“競買人”系指根據中國法律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在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活動中登記并辦理了必要手續,參加競買拍賣品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組織。競買人應當具備法律、法規對拍賣品的買賣條件或對競買人的資格所規定的條件或資格。本規則中,除非另有說明或根據文義特殊需要,競買人均包括競買人的代理人; 
    (三)“買受人”系指在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活動中以最高應價購得拍賣品的競買人; 
    (四)“委托人”系指與本公司簽訂委托拍賣合同,委托本公司拍賣本規則規定范圍內拍賣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組織。本規則中,除非另有說明或根據文義特殊需要,委托人均包括委托人的代理人; 
    (五)“拍賣品”系指委托人交予本公司拍賣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尤其指任何圖錄內編有任何編號而加以說明的物品; 
    (六)“拍賣日”系指在某次拍賣活動中,本公司通告公布的正式進行拍賣交易之日。若公布的開始日期與開始拍賣活動實際日期不一致,則以拍賣活動實際開始之日為準; 
    (七)“拍賣成交日”系指在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活動中,拍賣師以落槌或者以其它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相關拍賣品拍賣成交的日期; 
    (八)“落槌價”、“成交價”系指拍賣師以落槌等方式確認的競買人的最高應價; 
    (九)“出售收益”系指拍賣成交并取得買受人足額付款后應當支付相關拍賣品委托人的款項凈額,該凈額為落槌價減去按比率計算的傭金、各項費用及委托人應支付本公司的其它款項后的余額; 
    (十)“購買價款”系指買受人因購買拍賣品而應支付的包括落槌價、全部酬金、應由買受人支付的其它各項費用以及因買受人不履行義務而應當支付的所有費用在內的總和; 
    (十一)“各項費用”系指本公司對拍賣品進行保險,制作拍賣品圖錄及其它形式的宣傳品、包裝、運輸、存儲、保管等所收取的費用以及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或本規則規定而收取的其它費用; 
    (十二)“保留價”系指委托人提出并與本公司協商后書面確定的拍賣品最低售價; 
    (十三)“參考價”系指在拍賣品圖錄或其它介紹說明文字之后標明的拍賣品估計售價。參考價在拍賣日前較早時間估定,僅供參考,尤其不可理解為本公司對拍賣品品質或者市場價值的評價。
    (十四)“傭金”或者“酬金”,系指本公司組織的拍賣活動中,買受人/委托人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或者約定應當向本公司支付的拍賣服務費用。
    (十五)“押金”或者“保證金”,系指本公司組織的拍賣活動中,競買人辦理競買手續時應交付的用以保證履行相關義務的費用。包括:競買保證金、拍賣成交后買受人履約保證金。本公司有權在拍賣過程中根據現場情況要求特定或者全部競買人/買受人增加支付保證金,在追加保證金未到位時停止其競買資格或撤銷交易。
    (十六)“競投號牌”,系指與本公司簽署競買協議后領取的代表競買人身份的號牌。競投號牌是代表競買人的標志,具有唯一性和可識別性,在拍賣過程中該競投號牌被舉起視為該競買人按照競價階梯出價,并愿意以該價位購買當前拍賣品。
     
    第三條:規則適用范圍 
    本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政策允許的范圍內,組織和進行拍賣活動。凡參加本公司組織的拍賣活動的當事人各方,包括委托人、競買人、買受人和其他相關各方(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競買人、買受人的代理人),均應視為完全接受本規則條款的約定,受本規則約束,在本公司組織的拍賣活動中遵守本規則的規定,享有本規則規定的權利,承擔本規則規定的義務。 
    在本公司組織的拍賣活動中參與競投的競買人,無論是自己親自出席或者由代理人出席競投,無論是以在拍賣活動中舉牌競投,還是以書面、電話或任何其他方式競投,均被視為完全接受本規則。 
    參加本公司組織的拍賣活動的當事人各方之間發生的各種爭議,均應按照本規則的約定加以解決。
    第四條:瑕疵之擔保 
    本公司對拍賣品的真偽及/或品質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對拍賣品的任何描述、說明、意見,僅供競買人及/或其代理人參考,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構成對拍賣品真偽及/或品質的保證或擔保。 
    所有拍賣品均以拍賣時的狀態出售。因此,競買人及/或其代理人應當親自或委托專家審看拍賣品原物,并對自己所競投某拍賣品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任何競買人在本公司組織的拍賣活動中參與競投的行為,應被視為該競買人對其準備競投的拍賣品的真偽、品質等情況已經進行全面的檢驗和評估,對該拍賣品的現狀和價值感到滿意。競買人參與競投的行為表明其愿意承擔因此可能遇到的各種風險,并已放棄對該拍賣品的真偽及/或品質提出異議的權利。
    第五條:特別提示 
    在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活動中,競買人的應價經拍賣師落槌或者以其他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后,拍賣成交,該競買人即成為該拍賣品的買受人。委托人及買受人均應承認拍賣品已成交的事實,并享有法律規定及本規則約定的權利,承擔法律規定和本規則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義務的,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凡參加本公司拍賣活動的委托人、競買人、買受人和其他相關各方務請仔細閱讀并遵守本規則,對自己參加本公司拍賣活動的行為負責。如因未仔細閱讀本規則而引發的任何損失或責任均由行為人自行承擔。 
    本公司可以通過在預展廳、拍賣會場張貼公告或通過本公司網站發出公告或者在拍賣會上宣布的方式對本規則進行修改。
    第二章 關于委托人
    第六條:委托程序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賣其物品或者財產權利時: 
    (一)委托人若為自然人,必須持有效身份證件(外國公民為合法有效護照,中國公民為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并與本公司簽署委托拍賣合同; 
    (二)委托人若為法人或其它組織的,應持有效注冊登記證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者合法的授權委托證明文件,并與本公司簽署委托拍賣合同。 
    (三)委托人與本公司簽署委托拍賣合同時,即視為委托人已授權本公司對該委托拍賣物品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制作照片、圖示,圖錄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并授權本公司可以對該物品進行展覽展示和宣傳推廣。 
    委托人通過其代理人委托本公司拍賣物品的,除了需要提交前款規定的資料以外,還應向本公司出具相關委托證明文件。包括: 
    (一)代理人若為自然人的,必須持有有效身份證明(外國公民為合法有效護照,中國公民為第二代居民身份證); 
    (二)委托人的代理人若為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須持有有效注冊登記證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三)經合法程序做出的授權委托書。 
    本公司有權對上述文件進行核查,如本公司認為有必要,可要求代理人補充其它文件。


    第七條:委托人之保證 
    委托人就其委托本公司拍賣的拍賣品不可撤銷地向本公司及買受人保證如下: 
    (一)其對該拍賣品享有所有權或合法的處分權,對該拍賣品的拍賣不會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權益,亦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其已盡其所知,就該拍賣品的來源和瑕疵向本公司進行了全面、詳盡的披露和說明,不存在任何隱瞞或虛構之處;其向本公司提供的就該拍賣品的任何描述均真實可靠,著錄信息客觀有據。 
    (三)如果其違反上述保證,造成拍賣品的實際所有權人或聲稱擁有權利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賠或訴訟,或者造成買受人或者第三人的索賠,致使本公司及/或買受人蒙受損失時,則委托人應負責賠償本公司及/或買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損失,并承擔因此而發生的一切費用和支出。
    第八條:保留價 
    除本公司與委托人約定無保留價的拍賣品外,所有拍賣品均設有保留價。保留價由本公司與委托人通過協商后,由委托人書面確定。保留價數目一經確定,未事先征得對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單方更改。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不對某一拍賣品在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會中未達保留價不成交而承擔任何責任。 委托方在此授權,拍賣品流拍之后,本公司有權以不低于保留價之價格再次公開拍賣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成功售出的,委托方須向本公司按委托拍賣合同標準支付傭金。
    第九條:拍賣品入境
    拍賣品處于海外需要入境拍賣的,委托人應當自行辦理拍賣品入境所需各項手續并承擔入境所需稅費。
    第十條:本公司的拍賣決定權 
    本公司對下列事宜擁有完全的決定權且不因本公司之決定而承擔任何責任: 
    (一)通過拍賣品圖錄及/或新聞媒體及/或其它載體對任何拍賣品做任何內容說明及/或評價; 
    (二)是否應征詢并聽取任何專家意見; 
    (三)拍賣品在圖錄中插圖、拍賣品展覽及其它形式的拍賣品宣傳,推廣活動中的安排及所應支付費用的標準; 
    (四)某拍賣品是否適合本公司、或某場拍賣會拍賣; 
    (五)拍賣日期、拍賣地點、拍賣條件及拍賣方式等事宜;
    (六)是否對同一委托人不同拍賣品分拆或合并拍賣。
    第十一條:未上拍拍賣品 
    委托人與本公司簽署委托拍賣合同且將拍賣品交付本公司后,若因任何原因致使本公司認為某拍賣品不適合由本公司拍賣的,則委托人應自本公司發出通知之日起三十(30)日內取回該拍賣品(包裝及搬運等費用自負)。
    第十二條:拍賣品未成交 
    如拍賣品未能成交,委托人應自本公司發出領取通知之日起三十(30)日內取回該拍賣品(包裝及搬運費用自負),并在領收該拍賣品之前向本公司支付未成交手續費及其他各項費用。委托人超過上述期限未取回的,視為同意本公司以公開拍賣或其他出售方式按本公司認為合適的條件出售該拍賣品,并有權從出售收益中扣除第一次拍賣中委托人應支付的未成交手續費及其他各項費用及再次拍賣該拍賣品的所有費用,將余款支付委托人。
    第十三條:視為未成交
    如拍賣品已經上拍且拍定,但因買受人未按本公司要求追加履約保證金、或者明確表示不支付購買價款或者逾期未全額支付拍賣價款,委托人同意基于追究買受人違約責任、維護委托人權益的目的,本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撤銷此交易。
    本公司決定撤銷交易的,按照未成交處理,本公司不因此承擔任何責任。委托人領取拍賣品事宜,參照拍賣品未成交條款辦理。不論交易撤銷與否,本公司未書面通知委托人領取拍賣品的,委托人不得單方要求取回或要求本公司退回拍賣品。
    第十四條:委托拍賣合同的解除
    本公司與委托人之間的委托拍賣合同自委托人領取該拍賣品之日解除。若委托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取走拍賣品,則本公司與委托人之間的委托拍賣合同自上述規定的領取期限屆滿之日即告解除。委托拍賣合同的解除不影響本公司根據該合同及本規則之相關條款處理或向委托人主張權利。
    第十五條:未取回拍賣品的責任
    若委托人未按照法律法規、本規則規定或者與本公司特別約定的期限取走拍賣品的,逾期每日按照該拍賣品保留價(或者保險金額,取其高者)的千分之一(0.1%)向本公司繳納保管費。超過上述期限四十五(45)日,委托人仍未取走拍賣品的,本公司不再承擔任何保管義務,拍賣品的一切風險、責任及所發生的費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擔。 
    超過上述期限九十(90)日,委托人仍未取回拍賣品的,本公司有權以公開拍賣或者其他本公司認為合理的方式處置該拍賣品,處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產生之全部費用后,若有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
    本公司未行使上述權利而繼續保管拍賣品的,有權向委托人收取每日千分之三(0.3%)的保管費。
    第十六條:拍賣中止 
    如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本公司有權在實際拍賣前的任何時間中止任何拍賣品的拍賣活動而不承擔任何責任: 
    (一)本公司對拍賣品的歸屬或真實性持有異議; 
    (二)第三人對拍賣品的歸屬或真實性持有異議且能夠提供異議所依據的相關證據材料,并按照本公司規定交付擔保金,同時愿意對中止拍賣活動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及全部損失承擔相應責任; 
    (三)本公司對委托人所作的說明或保證的準確性持有異議; 
    (四)有證據表明委托人已經違反或將要違反本規則的任何條款;
    (五)任何其它合理的原因。
    第十七條:委托人撤回拍賣品 
    自拍賣開始起,委托人不得撤回拍賣品。委托人在拍賣前要求撤回拍賣品的,應向本公司提前發出書面通知并支付約定撤回費用后,經本公司確認,委托人可撤回其委托的拍賣品,自本公司確認之日起委托拍賣合同解除。
    前款所述撤回費用之計算方法為:
    (1)委托人書面通知到達本公司時如圖錄或任何其它宣傳品尚未印刷,委托人需支付相當于該拍賣品保留價(或保險金額)百分之三十(30%)的款項及其它各項費用作為撤回費用。
    (2)該拍賣品已列入圖錄或其它宣傳品己開始印刷的,委托人應支付相當于該拍賣品保留價(或保險金額)百分之四十(40%)的款項及其它各項費用作為撤回費用。
    根據本條的約定,委托人撤回拍賣品,委托拍賣合同解除的,委托人應立即取回拍賣品。自委托拍賣合同解除之日,本公司不再承擔保管及保險義務。因委托人撤回拍賣品而引起的任何爭議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擔。如因此給本公司造成損失,委托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因委托人撤回拍賣品未提前書面通知本公司,或者未按約定支付撤回費用,或者該拍賣品被本公司依法留置等原因拒絕退回的,本公司有權不同意委托人撤回其委托的拍賣品,委托拍賣合同繼續履行。
    第十八條:自動受保 
    除委托人另有書面指示外,在委托人與本公司訂立委托拍賣合同并將拍賣品交付本公司后,所有拍賣品將自動受保于本公司的保險,保險金額以委托人在委托拍賣合同中確定的保留價為準(無保留價的,以該拍賣品的約定的保險金額為準;無保留價且未約定保險金額的,保險金額以人民幣伍佰(500)元計算;調整拍賣保留價的,以該拍賣品原保留價為準)。此保險金額只適用于投保和索賠,并非本公司對該拍賣品價值的保證或擔保,也不意味著該拍賣品由本公司拍賣,即可售得相同于該保險金額之款項。如拍賣品在本公司存放期間并在有效保險期間內,由于本公司的責任直接導致保險標的毀損、滅失,本公司視具體情況進行賠付,賠付的金額不超過約定的保留價(或保險金額)。賠償金從本公司收取的保險費中提取。
    第十九條:保險費 
    除非委托人與本公司另有約定或者本公司另有規定外,拍賣成交后,委托人應支付相當于落槌價百分之一(1%)的保險費。如拍賣品未成交(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撤回、委托人撤銷、未上拍、拍賣中止等),委托人也應支付相當于保留價(無保留價的,以保險金額為準)百分之一(1%)的保險費。
    第二十條:保險期間 
    如果拍賣品拍賣成交,保險期限至拍賣成交日起第七(7)日(含成交日)終止或買受人領取拍賣品之日終止(以二者中較早者為準)。如果拍賣品未上拍、被撤回或者拍賣未能成交,則保險期限至拍賣日起第七(7)日或者本公司發出領回拍賣品通知記載的領回期限屆滿為止(以二者中較早者為準)。
    第二十一條:委托人安排保險 
    如委托人以書面形式告知本公司不需投保其拍賣品,或者雖未拒絕投保但并未繳納保險費,則風險由委托人自行承擔。同時,委托人還應隨時承擔以下責任: 
    (一)對其他任何權利人就拍賣品的毀損、滅失向本公司提出的索賠或訴訟做出賠償; 
    (二)賠償本公司及/或任何他方因任何原因造成拍賣品毀損、滅失等所遭受的全部損失及所支出的全部費用。 
    (三)將本條所述的賠償規定通知該拍賣品的任何承保人。
    第二十二條:保險免責 
    因自然磨損、固有瑕疵、內在或潛在缺陷、物質本身變化,自燃、自熱、氧化、銹蝕、滲漏、鼠咬、蟲蛀、大氣(氣候或氣溫)變化、濕度或溫度轉變或其它漸變原因以及因地震、海嘯、戰爭、敵對行為、武裝沖突、恐怖活動、謀反、政變、罷工、暴動、社會騷亂等不可抗力及核輻射及放射性污染對拍賣品造成的任何毀損、滅失,以及由于任何原因造成的拍品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墊、支架、裝裱、插冊、軸頭或類似附屬物的毀損、滅失,不在保險理賠范圍之內,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保險賠償 
    凡屬因本公司為拍賣品所購保險承保范圍內的事件或災害所導致的拍賣品毀損、滅失,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保險的法律和規定處理。本公司在向保險公司進行理賠并獲得保險賠償后,將保險賠款扣除本公司費用(傭金除外)的余款支付給委托人。
    第二十四條:競投禁止 
    委托人不得競投自己委托本公司拍賣的拍賣品,也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競投。若違反本條規定,委托人應自行承擔相應之法律責任,并賠償因此給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損失。本公司有權決定按競投成交價的百分之三十(30%)向委托人收取賠償金,并有權向相關部門舉報。


    第二十五條:傭金及費用 
    除委托人與本公司另有約定外,委托人授權本公司按落槌價之百分之十(10%)扣除傭金,同時扣除其它各項費用。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可向買受人收取酬金及其它各項費用。
    第二十六條:未成交手續費 
    除本公司與委托人另有約定或者本規則另有規定外,如果某拍賣品未能上拍(本公司認為該拍賣品不適合上拍的除外),本公司僅收取圖錄費、保險費等其它各項費用,不收傭金,同時也不承擔任何責任。如果某拍賣品的競投價低于保留價而未能成交(流拍),則委托人授權本公司向其收取未成交手續費、傭金及其它各項費用。未成交手續費、傭金及其它各項費用的標準為該拍賣品保留價的百分之三(3%)。
    第二十七條:出售收益支付 
    拍賣成交后,如買受人已按本規則規定在付款時間內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購買價款且辦結拍賣品交接手續的,則本公司應自拍賣成交日起 35天后將出售收益以人民幣方式支付委托人。如買受人向本公司支付外幣的,本公司仍以人民幣向委托人支付收益,按照買受人向本公司支付日匯率或本公司向委托人支付日匯率折算(以較低者為準)。
    如拍賣成交后,買受人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購買價款,本公司不承擔向委托人支付或墊付出售收益的義務。 
    如本規則規定的付款期限屆滿,本公司仍未收到買受人的全部購買價款,則本公司將在收到買受人支付的全部購買價款且辦結拍賣品交接手續之日起七(7)個工作日內將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 
    委托人在委托本公司拍賣其拍賣品的同時,視為已同意授權本公司在必要時有權以委托人名義向買受人追索相應拖欠價款。如買受人在本規則規定的付款期限內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購買價款,本公司除有權按照本規則之約定向買受人追索其應付的酬金及其他各項費用外,亦有權在本公司認為實際可行的情況下,采取適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向買受人收取拖欠的款項,追究買受人的違約責任,委托人應當給予必要協助和配合。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必須按照其指示的方式追索并經本公司書面同意的,委托人應當向本公司預先支付本公司認為必要的相關追索費用,追索結果及相關責任由委托人承擔。 
    上述約定并不表示本公司必須承擔代委托人向買受人追索相應拖欠價款的義務。本公司在任何情況下不應因買受人未能支付購買價款而向委托人承擔相應責任。
    委托人同時是本公司其他拍賣品的買受人的,未經本公司事先書面同意,該委托人不得自行主張或要求本公司將其作為委托人應收的出售收益與作為買受人應付的購買價款相抵銷或作扣減處理。
    拍賣成交日起九十(90)天之后,如買受人仍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購買價款,委托人向本公司發出書面通知、支付未成交手續費及其他各項費用,并經本公司同意后,委托人可以撤銷交易,本公司將在做出同意委托人撤銷交易的決定之日起七(7)個工作日內向買受人發出撤銷交易的通知。如委托人將撤銷交易的通知送達本公司之時,買受人已經付清全部購買價款和/或已經辦理完畢提貨手續的,委托人撤銷交易的通知視為自動廢止,相關交易應繼續履行,委托人應予以必要的配合并不得就此提出任何異議。如委托人撤銷交易,則委托人應自收到本公司領取通知之日起三十(30)日內取回該拍賣標的(包裝及搬運等費用自行負擔)。因委托人撤銷交易而引起的任何爭議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擔。如因此給本公司造成損失,委托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稅費 
    委托人所得的出售收益應向政府納稅或繳費,如有關法律規定本公司有代扣代繳義務的,本公司將依照法律規定執行,委托人應協助辦理所有手續,并承擔相應稅費。本公司沒有代扣代繳義務的,由委托人自行負責辦理并承擔相應稅費。
    第二十九條:本公司有權決定 
    本公司有權接受委托人授權(由委托人支付費用)并視具體情況決定下列事項: 
    (一)同意購買價款以特殊付款條件支付; 
    (二)搬移、貯存及投保已出售的拍賣品; 
    (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及/或本規則有關條款,解決買受人及相關方提出的索賠; 
    (四)采取其它必要措施收取買受人拖欠委托人的款項。
    第三十條:風險承擔 
    委托人同意以本公司庫房為拍賣品交付地點,并自行承擔拍賣品入庫前的法律風險和運輸、流轉稅費、手續。拍賣品因未能成交、未上拍、委托人撤回等原因經本公司同意交還委托人的,亦以本公司庫房為交付地點,委托人自行承擔拍賣品出庫后的法律風險和運輸、流轉稅費、手續。
    拍賣品交還委托人時或之后,委托人不得僅以交還的拍賣品與其之前委托的拍賣品不一致為借口拒絕領收,或以此要求本公司承擔相關返還或賠償責任;委托人涉嫌以此種手段蓄謀或惡意騙取本公司財物或損害本公司名譽的,本公司將向有關權力部門報告,并追究委托人的相關法律責任。
    無論是未上拍、撤回或未能成交的拍賣品,委托人均應對其超過本規則規定期限未能取回其拍賣品而在該期限后所發生之一切風險及費用自行承擔責任。自本公司向委托人發出領回拍賣品的通知之日(含通知日)起第三十(30)日,或自委托人按本規則約定領取拍賣品之時(以先到者為準),未上拍、撤回或未能成交拍賣品的一切風險及費用由委托人承擔。如委托人在本規則規定期限內要求本公司協助其退回拍賣品并經本公司同意,拍賣品自離開本公司指定地點后的一切風險及費用由委托人承擔。除非委托人特別指明并預先支付保險費,本公司無義務對拍賣品在離開本公司指定地點后予以投保。 
    如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協助以郵寄、快遞或其他通過第三方的運輸方式退回其拍賣品,一旦本公司將拍賣品交付郵寄、快遞、運輸部門、公司或其雇員 / 分支機構,則視為本公司已退回該拍賣品,同時應視為委托人已領取該拍賣品。 
    如果在拍賣預展開始后,由于拍賣品被證明是贗品而被撤拍,其委托人應按保留價(或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三十(30%)向本公司支付賠償金;如果在拍賣成交后,由于拍賣品被證明是贗品而被買家退貨或拒絕提貨,其委托人應按成交價的百分之三十(30%)向本公司支付賠償金。
    第三章 關于競買人和買受人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拍賣品圖錄 
    在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活動中,為便于拍賣各方參加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活動,本公司有權制作拍賣品圖錄,以文字及/或圖片的形式,對拍賣品之狀況進行簡要陳述。拍賣品圖錄中的文字、參考價,圖片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傳品,僅供競買人參考,并可于拍賣前修訂,不表明本公司對拍賣品的真實性、價值、色調、質地、有無缺陷等所作的擔?;蛎魇?、暗示。
    第三十二條:圖錄之不確定性 
    因印刷或攝影等技術原因造成拍賣品在圖錄及/或其它任何形式的圖示、影像制品和宣傳品中的色調、顏色、層次、形態等與原物存在誤差者,以原物為準。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或其代理人對任何拍賣品用任何方式(包括證書、圖錄、幻燈投影、新聞載體等)所作的介紹及評價,均為參考性意見,不構成對拍賣品的任何擔保。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或其代理人對上述之介紹及評價中的不準確或遺漏之處不承擔責任。
    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或其代理人對拍賣品的任何說明中引述之出版著錄僅供競買人參考。本公司不提供著錄書刊等資料之原件或復印件,并保留修訂引述說明的權利。


    第三十三條:競買人之審看責任 
    本公司對拍賣品的真偽及/或品質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競買人及/或其代理人有責任自行了解有關拍賣品的實際狀況并對自己競投某拍賣品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本公司鄭重建議,競買人應在拍賣日前,以鑒定或其它方式親自或委托專家審看擬競投拍賣品之原物,自行判斷該拍賣品是否與本公司拍賣品圖錄以及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傳品所描述相符合,自行決定是否參與競買該拍賣品及競買出價金額,而不應依圖錄及影像制品和宣傳品的描述做出決定。
    第三十四條:競買人登記 
    競買人為自然人的,應在拍賣日前憑有效身份證件(外國公民為合法有效護照,中國公民為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填寫并簽署登記文件;競買人為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應在拍賣日前憑有效的注冊登記證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者合法的授權委托手續填寫并簽署登記文件;競買人登記后,應根據本公司公布的辦理競投號牌的條件和程序,辦理并領取了競投號牌,因該競投號牌產生的所有責任由競買人承擔。 
    在競投書中登記有多人的(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員除外),均被視為競買人,所有競買人均應對領取的競買號牌產生的所有后果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五條:保證金 
    競買人參加本公司拍賣活動,應在領取競投號牌前交納競買保證金。競買保證金的具體最低數額要求由本公司在拍賣日前公布。競買人應根據自身意向競投的拍賣品數量及其競投出價計算并確定向本公司交納競買保證金的金額,確保其名下競買保證金數額不低于其最終所購拍賣品成交價的三分之一(1/3)。本公司有權根據競買人信用記錄、預展及拍賣會現場情況、拍賣品價值等因素調整競買保證金數額,或者在拍賣過程中要求部分或者全部競買人追加競買保證金。在競買人名下保證金數額不足的情況下,本公司有權利拒絕該競買人繼續競投。
    競買保證金在拍賣結束后五(5)個工作日內,若競買人未能購得拍賣品且未與本公司有其他債務糾紛,則全額無息返還競買人;若競買人競買成功,但不能立即支付全部購買價款的,競買保證金則自動轉化為已成交拍賣品的履約保證金,在結清購買價款前或付款時間屆滿后不予退還。若買受人立即支付全部購買價款或在付款期限內支付全部購買價款的,競買保證金可以轉化為貨款,也可在買受人另行結清全部購買價款后由本公司無息返還買受人。
    在拍賣會現場或拍賣結束之后,由于買受人名下履約保證金低于買受人所購拍賣品成交總價三分之一(1/3)的,本公司有權根據該買受人的信用記錄、拍賣會現場情況、所成交拍賣品價值等因素要求該買受人在競買保證金的基礎上追加履約保證金數額,本公司可以要求買受人在拍賣會現場當場追加履約保證金。買受人未按本公司要求按時追加、或明確表示拒絕追加、甚至明確表示將拒絕付款的,視為買受人違約,本公司有權立即(不必等到本規則規定的付款時間屆滿后)行使本規則規定的補救方法追究買受人違約責任。若本公司決定撤銷買受人的交易,該拍賣品視為未成交,依照本規則中未成交的相關條款處理。
    第三十六條:本公司之選擇權 
    本公司有權酌情拒絕任何人參加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活動或進入拍賣現場,或在拍賣活動中或拍賣現場進行拍照、錄音、攝像等活動。
    第三十七條:異常情況處理 
    在拍賣活動或拍賣現場出現異常的情況下,本公司有權做出緊急處理。如在拍賣活動或拍賣現場出現任何爭議,本公司有權協調解決。受本規則約束的當事人各方應當積極配合本公司采取相應的處理。
    第三十八條:競買人(買受人)的身份確認 
    考慮到拍賣現場人員競買人眾多,本公司及拍賣師以競投號牌為重要識別標志。競買人必須保管好自己的競投號牌,并對該競投號牌承擔責任。即使并非競買人本人親自操作,競買人仍需對他人使用其競投號牌競投相應拍品的行為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委托競投 
    通常情況下,競買人應親自出席拍賣會。如不能出席,可采用符合本公司要求的書面形式委托本公司代為競投。本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上述委托。
    第四十條:委托競投手續 
    委托本公司競投之競買人應在不遲于拍賣日前二十四(24)小時辦理委托手續,向本公司出具書面委托競投授權書及本規則規定或者本公司另外要求的其他材料,并應根據本規則之規定同時繳納保證金。
    第四十一條:委托競投的變更或取消 
    委托本公司競投之競買人如需變更或取消委托授權,應不遲于拍賣日前二十四(24)小時書面通知本公司,并獲得本公司確認。否則本公司有權按照原委托競買內容執行,該競買人應當自行承擔其后果和責任。
    第四十二條:委托競投之免責 
    由于委托競投是本公司為競買人在特殊情況不能親自到現場參加競投而提供的一項免費服務,因而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對競投未成功或代理競投過程中出現的疏忽、過失或無法代為競投等問題不承擔任何責任。如競買人希望確保競買成功,則應親自出席競買。
    本公司接受競買人委托,依據競買人委托競買內容代理競投某拍賣品成功的,該委托競買人成為該拍賣品買受人,應當接受并履行拍賣成交結果。
    第四十三條:委托在先原則 
    若兩個或兩個以上之競買人以相同委托價委托本公司競投同一拍賣品,且競投成功,則最先將委托競投授權書發至本公司的競買人為該拍賣品的買受人。
    第四十四條:拍賣師的決定權 
    拍賣師有權代表本公司提高或降低競價階梯、拒絕任何競投。在出現爭議時,有權將拍賣品重新拍賣。
    第四十五條:影像顯示板及貨幣兌換顯示板 
    為方便競買人,本公司可能于拍賣中使用影像投射或其它形式的顯示板,其所示內容僅供參考。本公司對顯示板所示之數額、拍賣品編號、拍賣品圖片或參考外匯金額可能出現的誤差及因此而導致的任何損失不承擔責任。
    第四十六條:拍賣成交 
    競買人所辦理的競投號牌在拍賣中被舉起即表示該競買人按照當前競價階梯正式應價,競買人應對競投號牌的舉牌應價負責,經拍賣師落槌或者以其它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時,拍賣成交,買賣合同成立,競買人成為該拍賣品的買受人,不得反悔。
    第四十七條: 成交確認書
    成交確認書是競買人證明自己是某件拍賣品買受人的憑證。拍賣成交后,買受人應當簽署成交確認書。成交確認書一式兩份,本公司與買受人各執一份。買受人應當妥善保管成交確認書,不得丟失或者轉讓,否則造成后果由買受人自行承擔。
    買受人未簽署成交確認書的,不影響拍賣成交的效力。
    第四十八條:拍賣記錄 
    本公司進行拍賣時,制作拍賣筆錄,拍賣筆錄由拍賣師、記錄人簽名。經本公司同意,成交確認書可被視為拍賣筆錄之重要組成部分。本公司有權在拍賣現場作音視頻記錄,該等音視頻資料在本公司認為必要時可作為拍賣記錄資料使用。
    第四十九條:酬金及費用 
    競買人競投成功后,即成為該拍賣品的買受人。買受人應支付本公司相當于落槌價百分之十五(15%)的酬金,同時應支付其它各項費用。買受人承認本公司可根據本規則的規定向委托人收取傭金及其它各項費用。
    第五十條:付款時間 
    拍賣成交后,買受人應自拍賣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七(7)日(或經本公司同意的、延長的付款時間)內向本公司支付全部購買價款及各項費用,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支付全部款項后,買受人憑保證金收據、競投號牌、成交確認書領取拍賣品(包裝及搬運費用自負)
    買受人付款不足以結清全部費用的,該付款應按照如下順序清償,而不論該付款是否已指定付款用途或性質:
    (1)買受人應當支付本公司的違約金、賠償金、遲延履行金、保管費等;
    (2)買受人應當支付本公司的傭金和其他費用;
    (3)拍品價款;
    買受人同時是本公司其他拍賣品的委托人的,未經本公司事先書面同意,該買受人不得自行主張或要求本公司將作為買受人應付的購買價款與作為委托人應收的出售收益相抵銷或作扣減處理;買受人仍應按規定的付款時間支付對應拍賣品的購買價款,或承擔未付款的相關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支付幣種 
    所有價款應以人民幣支付,如買受人以人民幣以外的其它貨幣支付,應按買受人與本公司約定的匯價折算或按照中國人民銀行于買受人付款日前一(1)個工作日公布的人民幣與該幣種的匯價折算。買受人還應向本公司支付該幣種外幣兌換成人民幣所產生的所有銀行手續費、傭金或其它費用。
    第五十二條:所有權轉移 
    買受人全額支付購買價款后,即可獲得拍賣品的所有權。但是,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約定需要履行特定手續或者支付特定費用的,買受人應當首先履行該手續或者支付該費用。
    第五十三條:風險轉移 
    拍賣成交后,拍賣品的風險于下列任何一種情形發生后(以較早發生日期為準)即由買受人自行承擔: 
    (一)買受人領取所購拍賣品; 
    (二)買受人向本公司支付有關拍賣品的全部購買價款; 
    (三)拍賣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七(7)日屆滿。
    第五十四條:領取拍賣品 
    買受人須在規定的付款時間內于本公司指定地點領取所購買的拍賣品。若買受人未能在此期限內領取拍賣品,則因逾期造成對該拍賣品的保管、搬運、儲存及各項費用均由買受人承擔,且買受人應承擔其所購拍賣品毀損滅失的風險,即使該拍賣品仍由本公司或其它代理人代為保存,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或其代理人對任何原因所致的該拍賣品毀損、滅失,不負任何責任。
    拍賣品移交買受人時或之后,買受人不得僅以移交的拍賣品與其之前審看的拍賣品不一致為借口拒絕領收,或以此要求本公司承擔另行交付或賠償責任;買受人涉嫌以此種手段蓄謀或惡意騙取本公司財物或損害本公司名譽的,本公司將向有關權力部門報告,并追究買受人的相關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買受人逾期領取拍賣品的保管費用
    買受人逾期領取拍賣品的,每日按照該拍賣品落槌價的千分之一(0.1%)向本公司繳納保管費。
    超過上述期限四十五(45)日,買受人仍未取走拍賣品的,本公司有權決定不再代為保存或保管,拍賣品的一切風險、責任及所發生的費用由買受人自行承擔。
    超過上述期限九十(90)日,買受人仍未領取拍賣品的,本公司有權以公開拍賣或者其他本公司認為合理的方式處置該拍賣品,處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產生之全部費用后,若有余款,由該買受人自行取回。
    本公司未行使上述權利而繼續代為保存或保管拍賣品的,有權向買受人收取每日千分之三(0.3%)的保管費。
    第五十六條:包裝及搬運 
    本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買受人要求,提供代為包裝及處理的服務。如果本公司工作人員應買受人要求代為包裝或處理購買的拍賣品,上述包裝或處理僅應視為本公司對買受人提供的友情幫助,因此發生的任何風險及損失均由買受人自負。在此種情況下,本公司對因任何原因造成的拍賣品或其附屬物的損壞、滅失不負責任。 
    如買受人要求本公司協助以郵寄、快遞或運輸方式領取其所購買的拍賣品(包裝及郵遞、運輸費用由買受人負擔),一旦本公司將拍賣品交付郵寄、快遞、運輸部門、公司或其雇員/分支機構,則視為本公司已向買受人交付該拍賣品,同時應視為買受人已按正常程序領取該拍賣品,拍賣品交付之后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除非買受人特別指明并負擔保險費外,在郵寄、快遞、運輸過程中一般不予投保。 
    對于買受人指定或本公司向買受人推薦的包裝公司及郵寄、快遞、運輸部門或公司所造成的一切錯誤、遺漏、損壞或滅失,本公司不承擔責任。
    第五十七條:拍賣品出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其它法律、法規規定,限制帶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的拍賣品,本公司有權在拍賣品圖錄中或在拍賣會現場予以說明;允許帶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的拍賣品,買受人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自行辦理出境手續。鑒于政策變動之不可預測性,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僅供參考,競買人應當在競買前自行決定相關拍賣品是否可以帶出境,以及需要經過何種手續才可以帶出境。
    第五十八條:未付款之補救方法 
    若買受人未能按照本規則規定的付款時間向本公司足額付款,視為違約,本公司有權采取以下之一種或多種措施: 
    (一)買受人購得拍賣品后,若未按照規定付款時間向本公司足額支付購買價款,本公司所收取保證金不予退還;買受人以同一競投號牌同時拍得多件拍賣品的,拍賣成交后,若買受人未按照規定付款時間向本公司足額支付任一拍賣品的購買價款,則本公司所收取的全部保證金不予退還。同時,還應按照本規則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二)在拍賣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七(7)日內,如買受人未足額支付購買價款,本公司有權自拍賣成交日后第八(8)日起就買受人未付款部分按照每日萬分之五(0.05%)收取遲延履行金,直至買受人付清全部款項之日止,買受人與本公司另有協議者除外; 
    (三)在拍賣成交日(含成交日)起十五(15)日內,如買受人仍未足額支付購買價款,本公司有權自拍賣成交日后第十六(16)日起就買受人未付款部分按照每日千分之一(0.1%)收取遲延履行金,直至買受人付清全部款項之日止,買受人與本公司另有協議者除外;
    (四)買受人逾期三十(30)日未足額支付購買價款,本公司有權要求買受人支付成交價款的百分之三十(30%)的違約金。買受人應付的遲延履行金超過成交價款的百分之三十(30%)的,按照該遲延履行金數額計算違約金。
    (五)買受人逾期支付購買價款的,本公司有權撤銷交易,不予退還保證金,并要求買受人支付成交價款的百分之三十(30%)的違約金。買受人應付的遲延履行金超過成交價款的百分之三十(30%)的,按照該遲延履行金數額計算違約金。
    (六)買受人逾期支付購買價款和/或遲延履行金、違約金和/或其他費用的,本公司有權留置該買受人保存于本公司的任何資金或者財產,直至買受人付清欠款,留置期間發生的一切費用及/或風險均由買受人承擔。若買受人未能在本公司指定時間內履行其全部相關義務,則本公司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處分留置物。處分留置物所得不足以抵償買受人應付本公司全部款項的,本公司有權另行追索;
    (七)本公司有權撤銷在同一或任何其它拍賣中向同一買受人售出的該件或任何其它拍賣品的交易,并保留追索因撤銷該筆交易致使本公司所蒙受損失的權利; 
    (八)本公司按照上述規定撤銷交易的,經征得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可按照本規則規定再行拍賣或以其它方式出售該拍賣品。原買受人除應當支付第一次拍賣中買受人及委托人應當支付的酬金/傭金及其它各項費用并承擔再次拍賣或以其它方式出售該拍賣品所有費用外,若再行拍賣或以其它方式出售該拍賣品所得的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的,原買受人應當補足差額。
    (九)本公司有權通過委托第三方催討、向委托人及第三方披露違約、甚至司法訴訟或仲裁的途徑,追究買受人違約責任,并要求賠償本公司因其違約造成的一切損失,包括因買受人遲付或拒付款項造成的利息損失;本公司因此支出的相關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服務費用、宣傳費用、律師代理費用、訴訟或仲裁費用等)均由買受人承擔。
    第五十九條:延期領取拍賣品之補救方法 
    若買受人未能按照本規則規定的時間領取其購得的拍賣品,則本公司有權采取以下之一種或多種措施: 
    (一)將該拍賣品儲存在本公司或其它地方,由此發生的一切費用及/或風險均由買受人承擔。在買受人如數支付全部購買價款及各項費用后,方可領取拍賣品(包裝及搬運費用自負); 
    (二)對該拍賣品行使留置權,若買受人延遲領取該拍賣品超過三十(30)日時,本公司有權視具體情況依照中國法律法規之規定處分該拍賣品,以處分所得抵償本公司墊付的保管費、保險費、搬運費、公證費等及本公司因處置該拍賣品而產生之全部費用等,若有余款,則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
    第四章 其他
    第六十條:保密責任 
    本公司依照法律法規、本規則規定為委托人、競買人及買受人保守秘密,維護委托人、競買人、買受人和本公司的正當權益不受侵害。
    第六十一條:鑒定權 
    如果本公司認為需要,可以對拍賣品進行鑒定。鑒定結論與委托拍賣合同載明的拍賣品的狀況不符的,本公司有權要求變更或者解除委托拍賣合同,并要求委托人承擔因此而給本公司造成的損失。
    第六十二條:著作權 
    本公司有權自行對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賣的任何物品制作照片、圖示、圖錄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并依法享有上述照片、圖示、圖錄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的著作權,有權對其依法加以使用。
    第六十三條:免除責任 
    本公司對委托人或買受人的任何違約行為不承擔責任。在委托人或買受人出現違約行為的情況下,本公司有權根據自己的判斷決定向委托人或買受人或第三方披露違約方的名稱和地址等信息或資料,使受損方得以采取相關救濟手段維護其合法權益,本公司對于此種披露行為本身及其導致的結果,不承擔任何責任。但是,本公司在披露該等信息或資料之前,將通知信息被披露之違約方。


    第六十四條:通知 
    競買人及委托人均應將其固定有效的通訊聯絡方式告知本公司,若有改變,應立即書面告知本公司。本規則中所提及之通知,僅指以信函或傳真形式發出的書面通知。如以郵遞方式發出,一旦本公司將通知交付郵遞部門,則視為本公司已發出該通知,同時應視為收件人已按正常郵遞程序收到該通知。如以傳真方式發出,則傳真發送當日為收件人收到該通知日期。因委托人、競買人、買受人提供信息有誤或者不詳導致的后果,由該方自行承擔。
    第六十五條:可分割性 
    如本規則之任何條款或部分因任何理由被認定為無效、不合法或不可強制執行,本規則其他條款或部分仍然有效,相關各方必須遵守、執行。 
    本規則與現行拍賣法及相關法律規定不一致的,如果本規則的規定不違反有關法律的強制性、禁止性規定,應該優先適用本規則的規定。本規則沒有規定的,如果現行法律有規定,適用有關法律的規定;如果本規則和相關法律均沒有規定的,適用國際慣例或國內行業慣例。
    第六十六條:爭議解決 
    因依照本規則參加本公司拍賣活動而發生的任何爭議,相關各方均可向本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十七條:修改權
    本公司有權根據實際情況隨時對本規則依法進行修改,對于修改后的版本本公司將以本公司認為適合的方式公布,并適用于公布后的本公司拍賣活動。
    第六十八條:文本規范化
    除非經本公司另行同意,本規則中所提及之委托拍賣合同、競投書、成交確認書、委托競投書等相關文書均應適用本公司指定的格式文本。
    第六十九條:版權聲明
    本規則由本公司依法自行制定,其全部版權歸本公司所有。
    第七十條:使用文字 
    本規則以中文寫就,其他語言版本僅供參考。中文文本如與其他語言版本有任何不一致之處,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七十一條:施行時間 
    本規則于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二條:解釋權 
    榮寶齋(上海)拍賣有限公司有權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對本規則進行解釋。

     

    榮寶齋(上海)拍賣有限公司

    大眾收藏·拍賣須知

    ■ 總則

    1.   本須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并參照了國際通行慣例、拍賣行業市場實際情況及本公司《拍賣規則》而制定。

    2.   本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政策允許的范圍內,組織和進行拍賣活動。

    3.   本公司對拍賣品的真偽及/或品質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所有拍賣品均以拍賣時的狀態出售。

    4.   競買人須憑有效身份證件至辦理競投登記處登記個人信息,再至財務結算處交納押金并領取競投號牌。

    5.   競買人委托我公司參與競買,須在拍賣之日前24小時辦理委托競投登記,如果選擇電話競投的方式,因工商局要求,我公司將進行全程電話錄音,請予理解。

    6.   競買人辦理競買號牌前需交納保證金人民幣壹拾萬元整(RMB100,000。

    7.   競投人必須保管好自己的競投號牌,任何對本競投號牌的使用均被視為競買人本人的行為,競買人須對本競投號牌的所有競投行為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8.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之規定,圖錄中及拍賣前宣布增加的和在勘誤中說明的帶有“ * ”標記之拍賣標的,禁止出境。允許出境的拍賣標的,由買受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有關規定辦理出境手續并自行承擔相關費用。

    9.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相關管理部門的要求,本次拍賣會過程將可能通過必要的方式予以記錄,以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要求。

    10.  若競投成功,買受人七日內未足額支付購買價款的,本公司則自拍賣成交日后第八日起就買受人未付款部分按照日息萬分之三收取利息;超過三十日未足額支付購買價款的,本公司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處分留置物。處分留置物所得不足抵償買受人應付本公司全部款項的,本公司有權另行追索。

    11.  凡參加本公司拍賣活動的委托人、競買人、買受人和其他相關各方務請仔細閱讀并遵守本須知,對自己參加本公司拍賣活動的行為負責。

    12.  本公司有權在預展廳、拍賣會場張貼公告或者在拍賣會上以宣布的方式對本須知進行修改;本公司有權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對本須知進行解釋。

    ■ 關于委托人

    1.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賣,必須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證明,并簽署委托拍賣合同;委托人通過其代理人委托拍賣的還應出具相關委托證明文件。

    2.   委托人有義務保證其對委托拍賣的拍賣品享有所有權或合法的處分權,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權益,亦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從委托本公司拍賣之日起,委托人應對該拍賣品所有權相關的一切糾紛承擔法律責任,并對由此造成本公司的經濟損失及名譽損失予以賠償。

    3.   委托人有義務就拍賣品的來源和瑕疵,主動向本公司提供一切相關資料,并進行全面、詳盡的披露和說明,不存在任何隱瞞或虛構,否則,委托人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4.   本公司有權對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賣的任何物品制作照片、圖示、圖錄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并依法享有上述照片、圖示、圖錄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的著作權,有權對其依法加以使用。

    5.   除委托人確定無保留價的,所有拍賣品均設有保留價。保留價由委托人書面確定。保留價數目一經確定,未經對方同意不得單方更改。拍賣品流拍或交易被撤銷之后,委托人未將委托拍賣品領回的,視為本公司有權以不低于保留價之價格擇日再次拍賣或以其他方式出售。

    6.   本公司有權決定拍賣日期、拍賣地點、拍賣條件及拍賣方式等;并有權依據本公司認為適當的、合理的形式對拍賣品作描述、評價或委托鑒定。本公司有權確定拍賣品的起拍價及參考估價。

    7.   如拍賣品未能成交,委托人應自拍賣后七(7)日內取回該拍賣品 ( 包裝及搬運費用自負 ) ,并在領收該拍賣品之前向本公司支付各項費用。

    8.   若委托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取走拍賣品的,逾期每日按照該拍賣品保留價(或者保險金額,取其高者)的千分之三(0.3%)向本公司繳納保管費。超過期限委托人未取走拍賣品的,拍賣品的一切風險、責任及所發生的費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擔。

    9.   委托人在拍賣前要求撤回拍賣品的,應向本公司提前發出書面通知并支付約定撤回費用。委托人書面通知到達本公司時如圖錄或任何其它宣傳品尚未印刷,撤回費用相當于該拍賣品保留價(或保險金額)百分之三十(30%)的款項及其它各項費用;該拍賣品已列入圖錄或其它宣傳品己開始印刷的,撤回費用相當于該拍賣品保留價(或保險金額)百分之四十(40%)的款項及其它各項費用。

    10.  除委托人另有書面指示外,所有拍賣品委托人均委托本公司的投保。保險期限從拍賣品委托時起至拍賣成交后買受人付款日止。保險金額以保留價為準,無保留價的,可約定保險金額,否則保險金額以人民幣伍佰(500)元計算。拍賣成交后,委托人應支付相當于落槌價百分之一(1%)的保險費。如拍賣品未成交(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撤回、委托人撤銷、未上拍、拍賣中止等),委托人應支付相當于保留價(無保留價的,以保險金額為準)百分之一(1%)的保險費。

    11.  委托人不得競投自己委托本公司拍賣的拍賣品,也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競投。若違反,委托人應自行承擔相應之法律責任,并賠償因此給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損失。本公司有權決定按成交價的百分之三十(30%)向委托人收取賠償金,并有權向相關部門舉報。

    12.  委托人同意本公司按落槌價之百分之十(10%)收取傭金,同時(按約定)收取其他各項費用。

    13.  拍賣成交后,如買受人已在付款期限內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購買價款且辦結拍賣品交接手續的,則本公司應自拍賣成交日起三十(30)日內將出售收益以人民幣方式支付委托人。委托人所得的出售收益應向政府納稅或繳費,本公司依法代扣代繳。

    14.  委托人同時是本公司其他拍賣品的買受人的,未經本公司事先書面同意,該委托人不得自行主張或要求本公司將其作為委托人應收的出售收益與作為買受人應付的購買價款相抵銷或作扣減處理。

    15.  拍賣成交日起三十(30)天內,如買受人仍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購買價款,相關拍賣品的交易撤銷。交易被撤銷的,則委托人付清所有費用款項后可以立即取回該拍賣品。

    ■ 關于競買人和買受人

    1.   本公司有權制作拍賣品圖錄,對拍賣品之狀況進行簡要說明,拍賣圖錄版權歸屬本公司。拍賣品圖錄僅供競買人參考;競買人及/或其代理人不應依圖錄及影像制品和宣傳品的描述做出決定,應當自行了解有關拍賣品的實際狀況并對自己競投某拍賣品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2.   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或其代理人對任何拍賣品用任何方式所作的介紹及評價,均為參考性意見,不構成對拍賣品的任何擔保。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或其代理人對上述之介紹及評價中的不準確或遺漏之處不承擔責任。

    3.   競買人應在拍賣前憑有效身份證件填寫并簽署競買登記文件,并根據本公司公布的辦理競投號牌的條件和程序,交納競買保證金,辦理并領取競投號牌,方可參與拍賣競買。

    4.   通常情況下,競買人應親自出席拍賣會。如不能出席,可采用本公司要求的書面形式委托本公司代為競投。本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上述委托。

    5.   拍賣師有權代表本公司提高或降低競價階梯、拒絕任何競投。在出現爭議時,有權將拍賣品重新拍賣。

    6.   競買人所領取的競投號牌在拍賣中被舉起即表示應價,競買人應對競投號牌的舉牌應價負責,經拍賣師落槌或者以其它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時,拍賣成交,買賣合同成立,競買人成為該拍賣品的買受人,不得反悔。

    7.   拍賣成交后,買受人應當簽署成交確認書。買受人未簽署成交確認書的,不影響拍賣成交的效力。

    8.   拍賣成交后,買受人即時( 本場拍賣會結束前 )向本公司支付全部購買價款及各項費用并提走所購拍品的,本公司同意買受人傭金按照落槌價百分之十三(13%)的比例收??;買受人自拍賣成交日 ( 含成交日 ) 起三十(30)日內向本公司支付全部購買價款及各項費用時,本公司同意買受人傭金按照落槌價百分之十五(15%)的比例收取。

    9.   買受人同時是本公司其他拍賣品的委托人的,未經本公司事先書面同意,該買受人不得自行主張或要求本公司將作為買受人應付的購買價款與作為委托人應收的出售收益相抵銷或作扣減處理;買受人仍應按規定的付款時間支付對應拍賣品的購買價款,或承擔未付款的相關法律責任。

    10.  支付全部款項后七(7日)內,買受人應憑保證金收據、競投號牌、成交確認書領取拍賣品 ( 包裝及搬運費用自負);自拍賣成交日 ( 含成交日 ) 起第七(7)日起,拍賣品的風險由買受人自行承擔:買受人逾期領取拍賣品的,每日按照該拍賣品落槌價的千分之三(0.3%)向本公司繳納保管費。

    11.  自拍賣成交日 ( 含成交日 ) 起三十(30)日內,若買受人未能向本公司足額付款,視為違約;本公司所收取的全部保證金不予退還,同時,相關拍賣品的交易撤銷,買受人仍應向本公司支付相關拍賣品在本次拍賣中買受人及委托人應當支付的傭金和補足再次拍賣的差額。

    ■ 其他

    1.   本須知未規定或規定不詳的事項,應參照本公司制定的《拍賣規則》執行;本須知與《拍賣規則》內容不一致或沖突的,以本須知為準。

    2.   如本須知之任何條款或部分因任何理由被認定為無效、不合法或不可強制執行,本須知其他條款或部分仍然有效,相關各方必須遵守、執行。

    3.   依照本須知參加本公司拍賣活動而發生的任何爭議,相關各方應向本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   本須知于 2013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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